善后处理促维稳。当事人公司总部在随州,其法定代表人又是当地人,且众多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也是当地人。为防止案件真相披露后,众多受害者上门索要被骗款项,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立案之初,曾都区工商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案件的性质、危害及查处后可能出现的情形,向区政府领导及时进行汇报,得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案件办结后,该局又及时成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口径,指定专人接待新闻媒体及相关受害者。
案件移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鉴于该案情况复杂,当事人涉嫌触犯刑法,加之工商部门侦查手段有限,曾都区工商局在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曾都区公安分局进行了案件移交,并抄报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