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另外建立了内部管理平台,服务器设立在国外。由于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工商部门未能获取该服务器信息。
当事人发展人员的工作程序为:宣传(培训)→交纳费用→开具收据→签订合同→分发员工账户编号和原始登录密码。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后即获得向下多层、多人发展人员的资格。
为扩大人员招收规模和范围,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培训场所,不定期对发展对象或参与者进行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公司形象、电子名片、电子商务、奖金制度、“原始股”价值等形式,向所发展人员或参与者灌输暴富理念。同时,为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和规避法律责任,在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后,当事人要求每个被发展人员至少在其网站上发布一条商业信息或个人信息。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云南、重庆、四川、江西、湖南等地共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商务中心)65个。刘锦成供述,仅2013年4月至被查处这段时间,公司在全国发展的人员数量就达3000余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曾都区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